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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團:
•評審主委:國立高雄餐旅學院 旅館管理系專任助理教授 蘇國垚
•評審委員:邀請餐飲學校專任老師擔任
評分標準
初賽及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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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項目 |
佔比 |
說明 |
| 服裝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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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a•依參賽者整體造型與儀容為評分標準
•職業組請著統一制服並配掛餐巾
•學生組請著統一正式服裝並配掛餐巾
b•儀態表現是否端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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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盤姿勢及平穩度 |
40 |
a•托盤拿法、取物姿勢是否符合規定
b•行進間的平穩度;水是否溢出
c•物品不掉落、打破 |
安全與衛生 |
10 |
需維持餐具之整潔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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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度 |
20 |
a•托物內容之正確度
b•不可少拿物品 |
完成時間 |
20 |
競賽完成之時間(可" 快步行進 ",但不可 "
跑步 " ) |
評分內容:
(一) 服裝及儀態10%
負責評審 |
評審內容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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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台評審 |
女生未著淡妝,妝容太過濃豔 |
1 |
配件未符合規定(ex臂章位置正確;雙手至手肘不著戒指、手鍊、佛珠等) |
1 |
| 雙手十指未保持清潔,指甲長度超出指肉 |
1 |
| 衣服釦子不整齊,扣錯或漏扣 |
1 |
| 頭髮未定型(整齊短髮不過肩,或盤整成髻之長髮) |
1 |
| 服務餐巾有髒污/不整潔 |
1 |
| 服裝不平整,不清潔 |
1 |
| 鞋子不乾淨,學生組未著全黑包鞋 |
1 |
| 制服不合身 |
1 |
| 身上有不舒服體味或濃烈異味(含過濃香水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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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10 |
評分事項說明:
- 學生組服裝需依照競賽規章中之學校統一制服或基本服裝定義為標準。女生可著裙裝或褲裝,以參賽隊伍ㄧ致性,不違反服裝及儀態評分內容為原則。
- 職業組服裝以公司統一制服或餐廳服務基本服裝為主。職業組鞋子可穿皮鞋或運動鞋,以公司制服規範為主;需穿著全包鞋,不可為拖鞋。
- 參賽選手皆需配備服務餐巾。餐巾需配掛持托盤之手肘,不限顏色、尺寸,以乾淨整齊,整體服裝搭配得宜為原則。
- 參賽選手配戴之配件以不抵觸競賽規章之配件說明為原則,可自行佩掛手套等。
(二) 安全與衛生10%
負責評審 |
評審內容 |
扣分 |
| 吧台評審 |
取杯具時手碰觸杯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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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水壺壺口碰觸杯緣 |
2 |
| 倒水中水漬滴落桌面 |
1 |
| 未維持出餐桌桌面整齊、清潔 |
1 |
| 備品過程中未能保持安靜 |
1 |
| 備餐過程餐具、物品掉落地面 |
2 |
| 違反衛生相關事項(例:觸摸頭髮臉部等) |
1 |
| 小計 |
10 |
評分事項說明:
托盤上手、倒水、取杯具之先後順序不拘,( 舉例托盤上手→放托物→倒水→出發或取托物→倒水→托盤上手→出發皆可),以參賽選手習慣以及不違反安全與衛生評分內容為原則。
(三) 托盤姿勢及平穩度40%
負責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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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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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
| 餐區評審 |
托盤拿法不符合規定(ex不可碰胸、腰) |
1-3 |
| 步伐不穩健,以跑步方式行進 |
1-3 |
| 行進時身體晃動、歪斜、重心不穩 |
1-3 |
| 行走時動作僵硬,手臂未能自然擺動 |
1-3 |
| 托物於行進間掉落托盤或地面(若托物掉落地面者每項扣4分,掉落托盤者每項扣2分,未將餐具扶正者每項扣4分) |
2-8 |
| 行進時未隨時保持笑容,臉部嚴肅僵硬 |
1-3 |
行進間用另一隻手支撐、扶托盤或餐具
(每次扣3分,持續支撐、扶托盤或餐具者該項0分) |
3-8 |
| 駝背、儀態不端正 |
1-3 |
| 行進間餐具碰撞聲音(噪音)過大 |
1-3 |
| 與旁邊的選手/餐桌/障礙物發生碰撞/越線 |
1-3 |
| 小計 |
40 |
評分事項說明:
- 【托盤姿勢及平穩度】評分項目,評審檢視操作過程及完成後結果,每項最多扣3-8分。
- 托盤拿法依競賽規章中之托盤姿勢為標準規範。
(四) 正確性20%
負責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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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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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
| 撤餐區助理評審 |
杯具(飲料)品項不正確性, ex:少拿、多拿杯具、錯拿(每發現一個錯誤扣1分,該項分數扣完為止。) |
1-4 |
| 托盤殘留水漬,未保持乾淨。 |
2 |
餐具歸位不正確、擺放凌亂
(每發現一個錯誤扣1分,該項分數扣完為止。) |
1-4 |
| 高腳水杯之水總量不符合每杯8分滿(即每杯約280ml) |
1-8 |
撤餐區桌面殘留水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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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小計 |
20 |
評分事項說明:
- 參賽選手需將餐具、飲料依照點餐單內容確實歸位,並擺放整齊。
- 托盤上凡有水漬殘留一律扣2分,不論溢出面積大小。
- 高腳水杯8分滿測量/評分標準:以每杯8分滿(約280ml)計算,學生組初賽每人總水量須符合約1,680ml;決賽時總水量需符合每人約2,520ml;職業組初賽時每人總水量需符合約560ml;決賽時每人總水量須符合約840ml。4人水量加總正、負差距5ml以內不扣分,5ml~10ml扣1分;10ml~15ml,扣2分,以此類推。
(五) 完成時間20%
負責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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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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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
| 計時小組 |
依完成時間給分 |
表一 |
| 小計 |
20 |
評分事項說明:
- 競賽時間計時全程使用【終點攝影判定系統】,符合AAF(國際田徑總會)競賽規則,檢附中華民國田徑認可證明書。
- 競賽時間計時以【終點攝影判定系統】為主,如遇臨時故障,則以各跑道助理評審手中之計時器為準。
- 完成時間得分對照表
表一:完成時間得分對照表
| 時間對照表 |
分數對照(分) |
| ≦5分 |
20 |
5分01秒~5分15秒 |
18 |
5分16秒~5分30秒 |
16 |
5分31秒~5分45秒 |
14 |
5分46秒~6分 |
12 |
6分01秒~6分15秒 |
10 |
6分16秒~6分30秒 |
8 |
6分31秒~6分45秒 |
6 |
6分46秒~7分 |
4 |
7分01秒~7分15秒 |
2 |
超過7分15秒 |
0 |
| • |
成績計算:
採【缺失扣分】;評審檢視操作過程及完成後結果,缺失處予以扣分,該項分數扣完為止,同一動作、過程與成品呈現之錯誤不重複紀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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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每隊滿分100分。參賽隊伍得分=(4位參賽選手【服裝及儀態】、【托盤姿勢及平穩度】、【安全與衛生】、【正確性】平均得分)+
( 完成時間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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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依照得分高低排列
1. 初賽:職業組/學生組各評選12隊優勝隊伍晉級決賽。
2. 若有棄權者則由成績次佳者遞補參賽。
3.上屆冠軍的職業組涵碧樓隊和學生組實踐大學隊,將擁有直接以第一種子隊的身份直接參加2008年的決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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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參酌:4人平均扣分少者勝出
1. 第一參酌:正確性
2. 第二參酌:安全與衛生
3. 第三參酌:托盤姿勢及平穩度
4. 第四參酌:服裝及儀態
5. 第五參酌:完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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